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定位放线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建房村民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11 ——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