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乡贤认定和鼓励乡贤回归的具体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乡贤参与乡村振兴,融入乡村生活。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