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