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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条

有效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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