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