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修编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预留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廊道和国边防建设空间。制定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繁荣生态文化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