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二章 生态规划第十条有效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