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二章 生态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