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二章 生态规划第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机制、指标体系、管理规程、责任考核等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