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因影响或者破坏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