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的;

(二)未落实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目标责任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及时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

(五)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