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妨碍或者破坏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