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八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业务,联合惩戒环保领域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