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八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应当在政策、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