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色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美丽中国西藏样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