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不断提高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