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改、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生态文化产业,扶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族传统产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