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促进能源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清洁能源接续基地和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