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农牧业发展,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推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