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培育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发展试验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