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