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治理白色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土壤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盐碱地、沙化土地、荒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的综合防治,实施封山封沙育林育草、小流域综合治理、有害生物防治等工程,促进生态系统恢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