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加强保护与修复,参与实施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国家战略,保护好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态资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