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