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加强水源涵养能力建设,防范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饮用水水源地等水生态和水安全,守护好亚洲水塔。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