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政、环卫、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及时维修更新,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