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污水、粪便等。
(二)乱弃动物尸体,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在门面房前摆放畜头、畜皮等。
(三)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上摆祭品、送灯、烧香烧纸及焚烧其他祭祀品,出殡吹鼓、撒纸钱等。
(四)擅自采摘园林树木花果,损毁、破坏路树,在建筑物、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拉接架设管线、张贴悬挂宣传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
(五)临街商场、门店或住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堆占晾晒物品、搭建设施等。
(六)擅自占用道路及广场公园等公用场所摆摊设点、搭灶生火、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将烧烤店铺排风排烟通道开在人行步道,占道从事铁艺加工、车辆维修和清洗、废品收购、电器修理安装、牌匾和铝塑门窗制作等经营活动。
(七)破坏绿地、绿篱、草坪、花坛等绿化设施,损坏路灯和景观灯饰及其他市政设施、卫生设施等。
(八)横跨街道搭挂标语横(条)幅、搭建拱门。重大活动需搭挂标语横幅、搭建拱门、设置彩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九)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在县城主干路组织站队式、游街式、车载式等发布广告。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