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加强养犬行为管理。县城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种,已经饲养的,必须限期牵离县城。县城内犬主外出遛犬时,应当佩戴束犬绳或束犬链,束犬绳或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县城外出遛犬时间限于晚上6点至次日早晨8点;公园、休闲广场、绿地、车站、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24小时禁止遛犬。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