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养犬行为管理。

县城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种,已经饲养的,必须限期牵离县城。

县城内犬主外出遛犬时,应当佩戴束犬绳或束犬链,束犬绳或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县城外出遛犬时间限于晚上6点至次日早晨8点;公园、休闲广场、绿地、车站、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24小时禁止遛犬。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