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