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