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以及到农村任职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农民成员计算比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