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