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