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森林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