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森林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