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森林草原进入、用火审批制度,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林下资源采集等特殊时期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放牧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