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烧茬子,点烧秸秆、牧草、田(埂);

(二)吸烟、野炊、使用太阳灶、用火取暖、焚烧垃圾;

(三)煨桑、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火车、汽车等车辆的司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及放大镜、玻璃球等具有聚光作用的物品;

(五)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