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烧茬子,点烧秸秆、牧草、田(埂);(二)吸烟、野炊、使用太阳灶、用火取暖、焚烧垃圾;(三)煨桑、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四)火车、汽车等车辆的司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及放大镜、玻璃球等具有聚光作用的物品;(五)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