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宣传标志、防火林带、瞭望塔、应急通讯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