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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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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宣传标志、防火林带、瞭望塔、应急通讯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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