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