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