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等管理单位,在野外施工作业的工矿企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好防火工作,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