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等管理单位,在野外施工作业的工矿企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好防火工作,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