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制度,明确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区域。
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在执行巡护任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佩戴标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
(二)督促村民落实防火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三)定期、不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巡逻,控制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火情;
(四)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