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加强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二)建立完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

(三)设置火险预警设施和预报站点,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四)根据防火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营造防火林带;

(五)根据防火需要,合理布建防火检查站、瞭望塔、防火道路、消防水池、防火物资储备库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