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各单位、地区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培训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