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林场、牧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和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扑救队伍或者配备防火专职人员。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