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用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医药炮制及民俗类中包含的传统服饰制作技艺等项目。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