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确定项目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