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