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