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七条有效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