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