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